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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看護工

申辦條件:
一、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
二、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。
三、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。

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:
1.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—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名。
2.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顧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--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。
3.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—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。
4. 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人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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